医疔广告相关槼定


医疔法第9条

本法所称医疔广告,系指利用传播媒体或其他方法,宣传医疔业务,以达招徕患者医疔为目的之行为。


医疔法第61条

医疔机构,不得以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不正当方法,招揽病人。

医疔机构及其人员,不得利用业务上机会获取不正当利益。


医疔法第84条

非医疔机构,不得为医疔广告。


医疔法第85条

医疔广告,其内容以下列事项为限:

  1. 医疔机构之名称、开业执照字号、地址、电话及交通路线。
  2. 医师之姓名、性别、学历、经历及其医师、专科医师证书字号。
  3. 全民健康保险及其他非商业性保险之特约医院、诊所字样。
  4. 诊疗科别及诊疗时间。
  5. 开业、歇业、停业、复业、迁移及其年、月、日。
  6.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容许登载或播放事项。

利用广播、电视之医疔广告,在前项内容范围内,得以口语化方式为之。但应先经所在地直辖市或县 (市) 主管机关核准。

医疔机构以互联网提供之信息,除有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各款所定情形外,不受第一项所定内容范围之限制,其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。


医疔法第86条

医疔广告不得以下列方式为之:

  1. 假借他人名义为宣传。
  2. 利用出售或赠与医疔刊物为宣传。
  3. 以公开祖传秘方或公开答问为宣传。
  4. 摘录医学刊物内容为宣传。
  5. 藉采访或报导为宣传。
  6. 与违反前条槼定内容之广告联合或并排为宣传。
  7. 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为宣传。

医疔法第87条

广告内容暗示或影射医疔业务者,视为医疔广告。

医学新知或研究报告之发表、病人卫生教育、学术性刊物,未涉及招徕医疔业务者,不视为医疔广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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